内蒙古药理学会红头1号文件会议纪要
2018年7月10日 |
召开内蒙古药理学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2018年7月2日上午内蒙古药理学会理事会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H楼403室召开,本次会议的议题为更改学会章程,商讨内蒙古药理学会换届大会暨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准备工作。内蒙古药理学会常福厚理事长、内蒙古药理学会韩瑞兰副理事长、范蕾副理事长、李刚秘书长、王敏杰理事、胡玉霞理事等出席了本次会议,白雅副秘书长担任大会主持人。
本次会议修改内蒙古药理学会章程:
一、章程增加内容:(一)在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与罢免的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增加了第八项和第九项。内容如下:八. 理事产生原则:1. 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所活动地域,并和相应地域的会员(会员代表)形成一定的比例;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在所从事的行业要具有影响力】;2. 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3. 数量为15个以上,150个以下的单数【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数量不能超过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九. 常务理事产生原则:1. 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2. 常务理事的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为15个以上,50个以下的单数;
(二)增加了党建工作的内容,将其放在第六章,之前的内容往后顺延。党建工作内容如下:第四十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将理事会所有党员挂靠在内蒙古医科大学药学院第三党支部,负责开展党的工作,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中支出。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学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2.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学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4.支持学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5.参与和监督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6.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7.研究其他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二、章程修改内容:将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与罢免的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修改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本次会议商讨了“内蒙古药理学会换届大会暨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准备工作,各位理事也对即将召开的大会提出了意见,最后会议圆满结束。
内蒙古药理学会
2018年7月10日